1.爱祖国,有梦想。热爱祖国,热爱人民,热爱中国共产党。志存高远,服务人民,奉献社会;
2.爱学习,有专长。崇尚科学,追求真知;勤学苦练,精益求精;不会就学,不懂就问;
3.爱劳动,图自强。尊重劳动,勇于创造;艰苦奋斗,勤俭节约;从我做起,脚踏实地;
4.讲文明,重修养。尊师孝亲,友善待人;诚实守信,言行一致;知错就改,见贤思齐;
5.遵法纪,守规章。遵守法律,依法做事;遵守校纪,依纪行为;遵守行规,依规行事;
6.辨美丑,立形象。情趣健康,向善向美;仪容整洁,衣着得体;举止文明,落落大方;
7.强体魄,保健康。按时作息,坚持锻炼;讲究卫生,保持清洁;珍爱生命,注意安全;
8.树自信,勇担当。自尊自信,乐观向上;珍惜青春,不怕挫折;敬业乐群,勇担责任;
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、生活和休息的重要场所,也是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文明行为的重要课堂。为了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,给学生创造一个安全、整洁、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,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,充分发挥学生宿舍的育人作用,特制定本规定。
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,负责制定学生的住宿分配、调整方案。
(一)新生入学前,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按新生住宿分配方案将宿舍落实到班级,各班主任将铺位落实到人,并选出宿舍长。
(二)学生必须按指定宿舍、铺位住宿,不得私自更换。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,须由本人提出申请,报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能调换。
(三)学生须按照学校的放假时间或毕业时间离校,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留校住宿,必须经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批准,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留宿。不履行手续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(一)宿舍配备的家具(床、桌、凳),由学校统一编号,责任到人,若丢失、损坏,由学生个人赔偿;不得擅自调换家具。
(二)宿舍内公共设备(厕所、洗刷间、玻璃、线路、灯具、电扇、等)由宿舍成员共同负责,若有损坏,由学生个人或集体赔偿。
(三)家具、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登记报修,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验证后进行维护或调换。
(四)故意损坏宿舍家具以及其它设施者,应在当日主动到公寓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;逾期除责令其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
(一)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、电灯、插座,不得违规使用电炉、热得快、电熨斗、电吹风、电热毯、电热杯、电茶壶、电饭煲、电热水器等电器。违规电器一经发现将严肃批评并予以没收;对屡教不改或因违规使用电器造成责任事故者,除没收电器外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。
(二) 水电设施出现故障,应及时到公寓管理办公室报修,擅自维修造成事故者,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(三)自觉养成节水节电的好习惯,做到人走灯灭,杜绝长明灯、长流水现象。
(一)学生宿舍管理员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,按时开门、锁门;对外来人员要严格查询,履行登记手续。
(二)严格遵守作息制度:宿舍按学校规定时间开、关大门,上课期间不准进入宿舍区(生病学生须有医务室签字证明后方可进入);
(三)凡我校住宿学生,不得随意借宿他处,如有特殊情况务必事先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,在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登记后方可离开。
(四)注意防火防盗。不准搬弄、损坏消防设施;不得撬砸门窗;不许留外来人员住宿;宿舍内不存放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。
(五)不准在宿舍内大声喧哗,更不得有打架斗殴、寻衅滋事等违纪行为的发生。不允许男女生互串宿舍。
(六)按时就寝,按时起床。午休、晚休、自习时间不允许在宿舍内从事有碍他人休息的行为发生。
(一)楼内厕所、盥洗室、走廊、楼梯及公共场所卫生由物业保洁员负责打扫,室内卫生、厕所由学生打扫;各宿舍长负责安排卫生值日并组织实施;宿舍要求整洁明净,物品摆放有序,家具、门窗无灰尘、墙角无蜘蛛网。
(二)宿舍值日生每天必须在上午8:00之前,中午12:00-13:00将垃圾倒入楼道垃圾桶内,以便保洁员及时运走;不得将宿舍垃圾扫入走廊。
(三)不允许在宿舍区乱泼乱倒;不得故意蹬踏墙壁;不准在墙壁上打孔钉钉、乱涂乱贴乱画。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学工处负责解释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,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:监测学生健康状况;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,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;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;加强对传染病、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。
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济南应用技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。
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。
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
第五条 学校建立卫生制度,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、环境卫生以及教室、宿舍卫生的管理。
第六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、法规,加强饮食卫生管理,办好学生膳食,加强营养指导。
第七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,防止发生伤害事故。
第八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,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,给予必要的照顾。
第九条 学校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讲座。
第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。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,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,纳入学生档案并加强心理卫生工作。
第十一条 学校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。
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做好近视眼、弱视、沙眼、龋齿、寄生虫、营养不良、贫血、脊柱弯曲、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。
第十三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、法规,做好急、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,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。